對偷取地下水的處罰和量刑如下:
(1)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按以下方法計算:
1.未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都應當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紅利或者獎金計算。股票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類股票的平均交易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票據,有固定面值並可立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金額的支票,無證明手續可提貨的提單等,按面值(包括犯罪時到期的利息)或可提貨的價值計算。如果面值未定,但可以立即兌現(如有印章的空白支票等。),會根據實際兌現的房產價值來計算。
登記的不能立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有價票據,或者可以立即兌現的銷毀或者廢棄,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發、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都沒有按照票面金額計算,可以考慮作為量刑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