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事實上,現實中很多股東會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註冊資本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稀釋股權的常見方式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通過轉讓股權(股份)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根據公司性質對股權轉讓有不同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股權(股份)轉讓有不同的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公司股東之間,股權可以自由轉讓。
(2)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壹個公司稀釋了壹個股東的股權,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他人,達到稀釋的目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對股份轉讓有著復雜而嚴格的規定。第壹,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票後生效。
以上問題,公司法都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