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防止重復交稅:采取先增資、後轉讓的辦法避免重復征稅。2、增加交易費用:增加交易費用是財務上的慣常操作方式。3、采取先上市,後轉讓股權的方式避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發《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確定了上市公司轉讓股權暫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大型企業自然人股東來講這是壹個非常好的辦法,不但能夠進行融資,還可以金蟬脫殼。4、不可違法簽訂陰陽合同避稅,存在極大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