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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交易又稱股票期權交易,起源於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紐約。當時的交易範圍和規模都很小,只是場外交易。芝加哥期權交易所4月份開市後,1973,股票期權交易才真正成型。目前,世界上壹些發達國家的證券交易所已經開通了這種交易。

股票期權的本質是壹種權利,既不是股票,也不是股指。擁有股票期權的投資者可以在壹定時間內以壹定的價格和數量買賣某種股票,這種權利的轉讓稱為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不同於股票交易和期貨交易。在初始階段,買期權的壹方是投資者,賣股票期權的壹方是職業交易者。當投資者分析和預測股票市場時,他可以將其與期權進行比較。

經紀人簽訂合同,支付壹定費用,從而獲得在壹定時間內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某種股票的權利。投資者在獲得該權利後,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在截止日期前轉讓或放棄該權利。雖然目前國內沒有股票期權交易,但中國投資者對此並不陌生。滬深股市流通的配股權證,本質也是壹種股票期權。

5.2選項的類型

根據所選擇的權利不同,股票期權有三種類型,即看漲期權、看跌期權和雙向看漲看跌期權。

1.看漲期權(Call option)看漲期權(Call option)又稱買入期權或看漲期權,所有者可以在合約規定的有效期內,行使以預先約定的價格和數量買入某種股票的權利。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投資者樂觀

市場,當選定的股票價格上漲時,購買該期權的投資者可以獲利,這就是為什麽它被稱為看漲期權。這裏有壹個例子來介紹這個選項的操作。

某投資者欲購買A公司股票,其市場價格為每股100元。

該投資者看好該公司的發展前景,預計其股價將上漲至115元以上。他以每股10元的價格買入200份看漲期權,期限為三個月,約定價格為每股105元。購買期權時,可能的結果如下:

1.在約定期限內,如果股價真的如投資者預測的那樣漲到不低於115元,其期權的價格也將漲到不低於10元每股。此時投資者可以行使期權,以每股105元的價格買入股票,然後以市場價賣出,或者幹脆。

2.在有限的三個月時間內,股市並沒有像投資者預測的那樣漲到115元以上,而是壹直在預期值以下徘徊或者幹脆掉頭。此時投資者只有以每股10元以下的價格賣出期權,或者在到期後放棄期權的行權,那麽投資者就會遭受損失。

在購買看漲期權時,最重要的是投資者對後市的預測能否得到確認。如果股票的市場價格能夠在協議期內上漲到協議購買價格和期權價格之和以上,那麽投資者購買期權將是有利可圖的。

如果投資者的預測不切實際,購買看漲期權的投資者就會虧損,但這種虧損是有限的,因為投資者有不行使期權的權利,所以他們的虧損僅限於購買期權的成本,特別是在股市暴跌時,看漲股票期權的風險遠遠小於股票。

2.看跌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Put option)又稱賣出期權,是指期權購買者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以約定的價格和數量賣出某種股票的權利。投資者買這個期權,主要是看空後市。買這個期權就相當於買了壹個賣空權。

例如,某公司股票現在的市價為每股100元,投資者預期股票會下跌,於是以每股10元的價格買入200份看跌期權,期限為三個月,約定價格為每股95元。當投資者買入看跌期權時,可能的後果如下:

1.在規定期限內,如果股價真的下跌,跌破每股85元,那麽這份看跌期權的價格也將漲到每股10元以上。這時期權的擁有者可以直接賣出期權獲利,也可以行權,即以市價買入股票,然後以每股95元的價格賣給期權交易商。無論哪種方式,投資者都可以在不虧損的情況下獲得壹定的收益。

2.在規定期限內,股價沒有下跌,或者雖然下跌,但沒有跌破每股85元。此時,投資者不得不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在市場上賣出看跌期權,或者在看跌期權到期後放棄行權。這種情況發生後,持有看跌期權的投資者肯定會虧損,但虧損非常有限,僅限於買入看跌期權的成本。

3.看漲和看跌雙向期權看漲和看跌雙向期權,既包括看漲期權,也包括看跌期權,所以也叫多空對沖。在這種期權交易合約中,買方同時買入某種股票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其目的是在股市盤整期間,投資者無法對後市做出正確的推斷時,在獲利的同時降低鎖倉和做空的風險。因為這個特點,買雙向期權獲利機會最多,但成本也最高。

在上面的例子中,投資者同時買入了某公司股票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其中每份期權的價格為65,438+00元,投資者為每份股票的期權支付的費用上升到20元。目前股票市場價格為65,438+000元,買入股票的看漲期權的約定價格為65,438+005元/股,賣出股票的看跌期權的約定價格為95元/股。因為投資者購買雙向期權,在行使壹個期權時必須放棄另壹個期權,所以投資者行使期權的成本增加到每股20元,這是投資者難以看清後市所付出的代價。當股票的市價高於約定買價20元或低於約定賣價20元時,投資者就可以獲利。如果在協議期內,股價只在這個範圍內波動,投資者將遭受損失。

5.3股票期權交易合同的基本要素

股票期權交易時,通常是通過買賣雙方的期權交易合同來實現的,而這種合同是統壹的標準合同,規定了交易的必要條件,如有效期、數量、種類、成本、股票價格等因素。

1.期權交易的參與者。包括期權買方是買方,期權賣方是賣方,中間人,經紀人等等。

2.股票的約定價格,也稱為期權的執行價格,是指期權購買者執行期權時的結算價格。如果是看漲期權,期權交易的股票協議價格應該略高於當時的市場價格;如果是看跌期權,期權交易的股票協議價格應該略低於當時的市場。

3.期權價格,也稱為保險費。這是買方支付給賣方的壹定金額的錢,即期權合約的買價。其比例通常為約定價格的5 ~ 30%。支付金額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期權合約中規定的時間長度。簽訂日與到期履行日間隔越長,保險費越高。因為期限長,期權賣方的風險更大,買方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和空間。

(2)股票協議價格,也稱為期權行權價格。股票協議價格越接近股票市場價格,溢價越高,反之,溢價越低。

③期權所指股票的活躍度。如果股票市場上該股票的價格波動較小,即使長時間沒有明顯變化,也意味著賣出期權的風險較小,保險費當然較低;相反,如果股票的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價格非常活躍,賣出期權的風險可能會增加,保險費也會相應增加。

④供求關系的影響。如果在壹段時間內,要求購買期權的買方數量增加,期權賣方收取的保險費也會增加;反之,保險費減少。此外,壹些期權交易的買賣雙方可以在期權到期前進行轉讓,因此供求關系的影響會更加明顯。

4.股票種類和交易數量。每份期權合約都有特定的股票類型和壹定的數量,通常為每股100股。

5.期權合同的種類。合約必須明確是看漲期權合約還是看跌期權合約,或者是雙向看漲看跌期權合約。

6.生效日期。合同應註明期權合同的到期日,並約定何時到期。它限制了期權購買者必須在此期限內行使,否則將被放棄或無效。壹般生效日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壹種特殊的債券,它不同於普通債券,它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和壹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公司的股票。由於這壹特點,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不僅取決於其利率,有時還會與待轉讓的股票價格掛鉤。當股價上漲時,可轉換債券的價格也會上漲。比如在深交所發行流通的寶安轉債,最高價格已經達到面值的2.6倍。當股價下跌時,由於可轉債具有償還普通公司債到期本息的性質,其市場價格受到下限支撐。因此,可轉債的價格不封頂,而是保底,其投資風險介於債券和股票之間。

與普通債券相比,可轉債的利率壹般相當低,不僅低於普通債券,也低於同期銀行存款。比如1992年末發行的寶安轉債,期限為3年,但年利率只有3%,僅相當於活期儲蓄利率。同期銀行存款年利率在10.8%以上,不是維持和補貼長期儲蓄的利率。如果可轉債的轉股條件過高,在轉股期間股票的市場價格無法達到債券的轉股水平,那麽可轉債的收益會相當低,債券持有人會遭受壹定的損失。比如保安轉債發行5億。雖然債券持有人可以在6月1993後的兩年半內將債券轉換為保安股份,但轉換價格高達25元(後因股票分紅調整為19.392元),保安股份在債券轉換期內的市場價格基本低於轉換價格,到可轉債贖回期股價不足3元。因此,寶安轉債僅有65,438+03,507,000股轉股,僅占總數的2.7%,大部分寶安轉債持有人遭受了相當大的利息損失。

由於可轉債可以轉換成股票,可以彌補利率低的問題。

如果在可轉換期間,股票的市場價格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持有人可以將債券轉換為股票。

票並獲得更大的利益。

除了可轉債的利率之外,影響可轉債收益的最關鍵的是可轉債的轉股條件,也就是俗稱的轉股價格,即轉換成壹股所需的可轉債面值。比如保安轉債,每只轉債面值為1元,每25只轉債可轉換成1股。可轉債的轉股價格為25元,保安股份每股凈資產最高不超過4元,因此保安轉債的轉股條件相當高。

當待轉換股票的市場價格達到或超過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時,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將與股票的價格掛鉤。此時,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可以通過以下公式計算:

可轉換價格×可轉換價格=股票市價。

轉換價格=股票的市場價格/轉換價格。

當股價高於可轉債的轉股價格時,由於可轉債價格與股價的聯動,當股票上漲時,購買可轉債的收益率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相同,但當股價下跌時,由於普通債券的保本性質,可轉債的風險比股票小得多。比如,在寶安股份達到33.95元的天價時,寶安轉債的價格高達2.6元,但贖回時,寶安轉債的價格為1.03元,而此時寶安股份的價格還不到3元,股價跌幅遠高於轉債。

由於可轉債的收益和風險不對稱,市場上的可轉債價格壹般比理論價格高壹點,但高多少完全取決於可轉債買賣雙方對股票後市的預測。比如寶安股份達到33.95元的天價時,可轉債的理論價格應該是1.35元,但投資者以2.6元來炒,對應的可轉債股價應該是65元。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不僅要關註其利率和轉股條款,還要看可轉債是否有附加條件。壹是可轉換條款是否根據年度分紅進行調整。上市公司采用現金分紅時,分紅對可轉債的轉股條件沒有影響。以紅股形式分配股利時,如果換股條件不隨股利分配比例成比例變化,換股條件會越來越高。例如,在寶安轉債上市的第壹年,寶安股份每65,438+00股派發3股,即原來的65,438+0股變成了65,438+0.3股。如果分紅後可轉債的轉股價格仍為25元,那麽與分紅前相比,轉股條件將變為32.5元。因此,為保持交換條件不變,當年寶安股份分紅後,寶安轉債的交換價格調整為19.392元。第二,要註意贖回條件。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所需的權益資本,以減少公司的債務。當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實現後,隨著投資者身份由債權人向股東的轉變,公司應償還的債務將相應轉換為永久性權益資本投資。因此,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應采取各種方式促進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壹般在股價持續超過轉股價格壹定幅度(如40%)後,發行人會以“贖回條件”為工具,強制投資者行使轉股權。如果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仍不行使轉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