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股權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可認購其股票的壹種買入期權。它賦予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發行公司壹定股份的權利。對於籌資公司而言,發行認股權證是壹種特殊的籌資手段。
認股權證本身含有期權條款,其持有者在認購股份之前,對發行公司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而只是擁有股票認購權。盡管如此,發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認股權證籌得現金,還可用於公司成立時對承銷商的壹種補償。
按照發行主體,認股權證分為股本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兩種。股本認股權證屬於狹義的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備兌權證則屬於廣義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壹般為證券公司、銀行等)發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廣義上,認股權證通常是指由發行人所發行的附有特定條件的壹種有價證券。從法律角度分析,認股權證本質上為壹權利契約,投資人於支付權利金購得權證後,有權於某壹特定期間或到期日,按約定的價格(行使價),認購或沽出壹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商品等)。權證的交易實屬壹種期權的買賣。與所有期權壹樣,權證持有人在支付權利金後獲得的是壹種權利,而非義務,行使與否由權證持有人自主決定;而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持有人按規定提出履約要求之時,負有提供履約的義務,不得拒絕。簡言之,權證是壹項權利:投資人可於約定的期間或到期日,以約定的價格(而不論該標的資產市價如何)認購或沽出權證的標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