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323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 32300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1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7000
借:其他貨幣資金 900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80750
公允價值變動?4250
投資收益 5000
借:資產減值損失 2100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275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222750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5000
擴展資料:
1,“現金”科目變為“庫存現金”科目。
2.新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科目,設置了“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並在“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下設置“成本”、“公允價值變動”兩個二級科目。
3.新準則取消了“應收補貼款”科目,並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
4.“物資采購”科目變為“材料采購”科目。
5.“包裝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並為“周轉材料”科目。
6.新準則取消了“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而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
7.新準則增設了“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8.新準則設置了“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經營活動,已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應收合同或協議余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其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9.新準則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但其核算內容和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10.新準則增設了“累計攤銷”科目。用來核算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11.新準則增設了“商譽”科目,從“無形資產”科目分離出來,產生於非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
12.原制度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企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而新準則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其核算方法與原制度相比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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