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停牌嗎?
上市公司根據交易所規定發生股權變動,即需要停牌時,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交易所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暫停其交易:(1)公司累計虧損達到實收資本壹半時。(二)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3)公司因財務原因拒付或拒絕與銀行溝通。(四)全體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記名股票總數低於交易所規定的。(五)發現相關信息不真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說明,但逾期未予說明的。(六)公司董事或者執行業務的股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足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7)公司經營出現明顯困難或遭受重大損失。(八)公司發行證券的申請被核準後,發現其申請事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或者有虛假記載的。(9)因財務困難,公司已暫停營業或可能停業,法院已裁定停止轉讓其證券。(10)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11)公司組織機構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交易所認為不適宜繼續上市的。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