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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70歲高齡補貼政策

普遍調整的標準:包括基本調整、按繳費年限調整、按年齡增加標準三部分。

1、基本調整標準: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繳費年限增加標準:按基本調整標準增加後,再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增加1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3、按年齡增加標準:為體現對70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的照顧,對2007年12月31日已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特殊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勞動保障部規定的四類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標準為:

1、原國家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含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正高職稱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副高職稱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1953年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本著先易後難、先急後緩,從農村到城市,從解困到普惠,逐步出臺高齡津貼政策,最終實現100周歲、90周歲、80周歲三個年齡段高齡津貼的全覆蓋。高齡老人補貼各地標準不壹樣,需要根據當地的最新政策來定。也就是說,高齡津貼發放標準,原則上按照各地低保標準、補助水平和發放對象的年齡實行分類分檔發放,並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標準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的發放標準由各地民政廳、財政廳按高齡津貼原則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

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