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註冊制是指企業發生股票時,將各種資料提交給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監管機構對企業所送報告進行審查,不進行審核,最終企業發行的價值交給市場來決定。
註冊制特征是快進快出: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即降低上市門檻;同時配套有中介機構即券商對預備上市公司的考查,及時對作弊中介商加強處罰;並配套有降低退市門檻的規則。而核準制手續多,上市和退市的條件都多,例如阿裏巴巴、京東、拼多多等優質的新興企業難以在國內上市、只能去境外上市,而壹些業績惡劣的上市公司退市過程很長。核準制改變為註冊制,會導致市場生態出現重大變化,優質企業容易上市而劣質企業容易退市,退市則高位套牢的資金無法期望於下個牛市去解套,因此對散戶的能力要求提高了,會淘汰部分散戶而擴大機構資金和基金公司在市場的規模。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壹切信息和資料公開,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壹種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證券發行註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以便做出投資決定,證券註冊並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如果公開方式適當,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