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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註冊與核準有啥區別

1、股票發行核準制與註冊制區別壹:註冊制與股票發行核準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註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2、股票發行核準制與註冊制區別二:實行註冊制就是證監會要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全面性進行審核,不對其投資價值和持續能力作出判斷。也就是說,證券主管部門依據信息披露的原則和制度,只對證券發行人申報信息和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形式要件的審查。即使該證券並沒有投資價值,證券主管部門也無權通過行政手段控制股票發行。

3、股票發行核準制與註冊制區別三:股票發行核準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股票發行核準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幹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壹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核準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須經過核準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發行人在申請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而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要條件,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證券監管機構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審查,還對發行人的營業性質、財務狀況、經營能力、發展前景、發行數量和發行價格等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價值判斷和是否核準申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