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資金,即行權時用於購買股權的資金,對於股權激勵計劃中的激勵對象來說,是壹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就股權激勵的出發點而言,是希望激勵對象壹直持有股權,以從其創造的長期業績中獲取資本收益,並希望激勵對象持有時間越長,獲得的價值越多,甚至希望激勵對象在行權日不行權,仍然持有股票,而不是立即兌現。但作為壹種長期激勵或者說作為壹種機制,不斷的行權意味著不斷的資金投入,客觀上給激勵對象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同時,證監會頒布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相關權益提供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也被禁止向居民提供購買股票的貸款。正因為如此,很多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往往會選擇無限售股。對於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來說,這可能是壹個現實的選擇,但對於公司的高管來說,股票流通仍然有額外的限制,例如只出售上壹年持有的總股份的30%。因此,資金的行使對於公司高管來說仍然是壹個棘手的問題。
如果行權資金壓力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將影響激勵計劃的吸引力和激勵性。極端情況下,不排除部分激勵對象放棄參與激勵計劃。行權資金壓力壹方面取決於激勵強度,具體體現為激勵金額與無風險年薪和絕對股價的比例關系;另壹方面要看激勵對象個人可支配資金的大小。激勵越大,股價越高,這意味著無風險年薪的很大壹部分需要用於行權。壹旦這壹比例超出激勵對象可自由支配資金的範圍,就會造成行權困難。在某種程度上,國務院SASAC將國有控股公司激勵對象的激勵金額限制在其薪酬總額的30%。雖然還是解決不了股票市場價格的問題,但實際上緩解了行權資金的壓力。國內企業激勵對象的行權資金來源通常有以下四種渠道:
1.激勵對象的自籌資金
據了解,目前大部分企業的行權資金仍以自籌為主,其他方式為輔。例如,湖南呂林燕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最新激勵草案中提到,國內高管的購股資金將分別由公司和個人按照1: 1的比例承擔。當公司要求激勵對象自籌部分資金時,將根據股權授予時對應業績年度的超額凈利潤提取壹定比例的購股資金。
2.提取的各種獎勵資金。
獎勵基金可以從凈利潤中提取,只要股東大會同意,換句話說,股東同意與管理層和員工“分享利潤”。這種提取獎勵資金的方式雖然符合相關政策,但從壹些激勵方案來看,很多企業收取獎勵資金作為運營成本,這就涉及到企業的稅收問題,需要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
3.通過信托預付資本
通過信托公司解決行權資金有兩種方式:
①公司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成為信托資金的名義所有人,公司成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貸款給激勵對象,激勵對象購買公司股份。
(2)公司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指定資金專門用於購買公司股份,並將公司和激勵對象設定為共同受益人。信托生效後,信托公司成為目標公司的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獲得股東收益。信托公司在扣除相關費用和報酬後,提前按照約定的比例和條件將股東收益分別支付給公司和激勵對象。
4.其他選擇
激勵對象行權資金不足的問題非常普遍,這就導致了各種替代方案,比如非現金行權,即激勵對象不需要拿出任何現金,就可以通過壹種將股份轉換為購買股份的技術設計來完成行權。比如,當股價從10元漲到20元時,授權員工可以從公司拿到壹半股份,不用交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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