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3.買賣股票或投資其他證券;
4.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5.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6.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
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8.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獲取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上述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如下:
(壹)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秉持誠信,信守承諾;
(四)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五)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那些利用職權、教養、從屬或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人應該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