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私有化有兩個前提條件:
1、由於股價過低,市場估值偏低,公司大股東及管理層看好公司長遠發展,使控股股東認為上市公司轉為非上市公司更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
2、大股東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或競爭關系,股權關系較為簡單。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私有化可以為資本運作提供足夠的空間。
壹、上市公司私有化根據不同的依據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具體而言,根據私有化方式的不同,上市公司私有化可分為要約收購私有化、吸收兼並私有化和殼牌私有化。其中,要約收購私有化是指控股股東或其壹致行動人通過向目標公司所有獨立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對上市公司進行私有化。
二、控股股東或其壹致行動人也可以通過吸收合並目標公司,即與目標公司(被合並方)簽訂公司合並協議,實現目標公司的私有化。賣殼私有化是指在置換上市公司資產的同時,出售殼資源的壹種私有化方式。根據實施者的不同,上市公司私有化可分為控股股東私有化、外部接收者私有化和管理層私有化。從私有化的意圖來看,上市公司私有化可以分為主動私有化和被動私有化。
三、被動私有化又稱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績不佳而不再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相關上市條件時,強制退市。作為資本運作的手段,積極的私有化有利於更好地整合資源,提升公司價值,實現戰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