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某些利潤或凈收入的稅收是當今最重要的礦業稅收。對人稅最常見的形式有:比例所得稅、累進或附加利潤稅和資源租金稅。許多稅收管轄區還征收基於支付利息和股息的預扣稅。我們將在假設這些稅應用於壹個特定項目的前提下,對這些稅進行逐個評價。
對人稅的征收也會產生上述2.3.2中指出的所有對公司的基本影響。但對人稅的優點是為人們所熟悉,而且在投資項目啟動後,對人稅壹般來說符合經濟學家中立、高效和公平的標準。
2.3.3.1 比例所得稅
比例所得稅是針對礦產和其他生產部門征收的最常見的稅種。其征收方法是,只有當年收入超過某種規定的成本和限額後才征稅。所以這種稅的兩個最重要的特點是要確定應納稅所得和適用的稅率。壹般說來,中立和高效的目的是:應用於采礦公司的稅率應該與應用於全國所有其他生產公司的稅率相同。如果把吸引國外礦業投資放在極為優先的地位,某些稅收管轄區可能實行低稅率,以補償地質條件差或地質情況不明的弱點。但實行此政策的政府應該警惕這種鼓勵措施的有效範圍。因為對投資者來說,本國政府如何處理他們在國外獲得的收入才是最終發揮重要作用的政策。太低的稅率僅僅是把稅收收入轉移到投資者本國政府的國庫中。更重要的是,人為的低稅率往往是低效的,往往成為低效的鼓勵措施。如果政府想要采取鼓勵措施,那麽調整關於應納稅所得的定義才是更有說服力的辦法。
大多數關於比例所得稅的討論現在聚焦在如何確定年應納稅所得這個關鍵問題上。按照標準的形式,公司的年稅負擔應該是公司年收入總額減去年營業成本和(對前期資本支出)計提的折舊以及(對勘查和工程研究成本的)攤銷後的差額乘以壹個固定的比例。折舊和攤銷是按照各種基於諸如特定資產的預期壽命等規則的會計慣例計提的。由於課稅扣減對於尚未投入實際生產的公司來說基本上無意義,我們假設從凈經營收入成為正數的這壹年開始納稅,所有投產前支出都在這壹年資本化。在礦山壽命期內按照最簡單的直線折舊法,方程(1)中k的價值應等於每年的1/n(K)。余額遞減折舊法等其他會計慣例也是經常使用的方法。這種方法允許在前期多計提折舊費,然後逐年減少。
這種稅收方法的根本特性是,可以廣泛應用於所有形式的商務活動。按照通用的會計標準,礦產品生產與其他產品的生產之間沒有區別,受到同等對待。傳統的觀念是風險由政府和公司分擔。當價格低或成本高時,公司的年稅負減少。當公司凈收入提高時,政府可以通過按固定比例征稅分享公司的高利潤。這種稅制沒有就資源租金規定特殊條款,因此礦產儲量被視為大自然的饋贈。
2.3.3.2 特殊條款
如上所述,礦業公司壹直堅持認為,采礦業存在固有的風險,是單壹目的資本密集型產業,政府應該制定特殊條款,使采礦業享受稅收優待。許多國家政府接受這壹觀點,至少部分接受此觀點。在過去許多年間,希望促進礦產開發活動或調節礦業活動風險的政府壹般都對礦業項目采取了免稅期或折耗補貼等政策。前壹種措施就是簡單地宣布免收3~5年所得稅,然後仍按照常規的稅制征稅。後壹種措施分為成本和百分比折耗補貼法,是根據年回采率補貼礦業公司的較復雜的方法。這兩種補貼都屬於“負權利金”,其效果是生產使政府稅收收入減少而非增加。
成本折耗的方法是基於每年的礦石開采量提供給公司壹個名義上的固定補貼。方程(5)顯示了這種方法的影響。在方程(5)中,K=普遍適用的所得稅率,f=折耗補貼(單位:美元/單位產量):
全球礦業稅收比較研究:第2版
當利潤為正數時,公司的公定價格(tax price)凈額增加kf/(1-k)。因此其對於公司決策的影響與上述按單位產量征收權利金產生的影響是相反的:邊界品位將被降低,開采工作將被提前,礦山整體回收水平將提高。當然,這將減輕公司每年的總稅負。
百分率折耗方法是從公司所得稅基中減去壹個固定的年收入份額。如果g代表補貼,則從年度稅基中的扣除額就是g(PtatXt)。公司的年度稅後售價將少量增加,增加額為kg/(1-k)。使用與成本折耗法相似的算法,可以顯示出百分率折耗補貼的作用與從價權利金相反。百分率折耗補貼可以減少項目的稅負,並促使公司隨著實際價格的上漲或下跌提前或延後開采時間。
折耗補貼基於這樣的理論:礦產儲量是壹種形式的資本,也需要折舊。因為礦產資源也像其他任何形式的實物資本壹樣,最終會被消耗用凈。但是,在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前提下,補貼礦業公司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而向礦產資源所有者繳納權利金的傳統做法更有道理。在這樣的前提下,折耗補貼唯壹站得住腳的理由,壹是在確定所得稅基數時不能使用其他方法從收入中扣除勘查支出;二是政府有意要把折耗補貼當作鼓勵風險勘查的措施。大多數政府的結論是,折耗補貼與免稅期壹樣,是對補償風險或調節勘查支出的粗略且昂貴的方法。因此,只有極少數國家的稅制采用折耗補貼的措施。
現代稅制趨向於通過其他途徑分散或補償礦業投資的風險。所采用的方法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方法是加速沖銷勘查和開發活動發生的支出。另壹種方法是把加速扣減和稅收抵免或退稅等形式的額外鼓勵措施結合起來。按照後壹種方法,礦業公司被允許的扣減額可以超過其勘查或資本的實際支出額。
任何比例所得稅的有效比率,取決於被允許用來確定應繳稅稅基的名義稅率和成本回收率。成本回收越快,有效比率越低。所以,即使名義上的應納稅所得在采礦項目全過程中始終不變,使用特殊條款來加速沖銷也可以降低有效稅率。允許回收成本的速度越快,政府收入的現值越低。同樣,加速沖銷會使政府承擔更大的地質和商業風險。公司的獲得是以政府的付出為代價的,因為項目凈現值增加了,公司可以更快地得到回報。由於傳統的風險降低了,公司可以實現更高水平的實際的稅後貼現利潤。
這種做法可使我們得出以下幾點推論,在設計稅制時應予以考慮。第壹,由於風險降低了,所要求的投資回報率或供給價格也應降低。雖然這種辦法的實際效果難以衡量,但國家應該吸引更多的投資並促進更多的勘查活動。所以,假定的交換條件無疑是:減少的項目回報被增加的投資活動所補償。正確權衡利弊是困難的,因為我們沒有可以檢查這種關系的客觀指標。與對稅收政策進行邊際調整相比,地質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都像是更容易影響這種關系。
第二,由於任意的政策決定降低了風險,在理論上,公司在生產的全過程中應該是願意接受較低的投資回報率或較高的針對凈收入的名義稅率。事實上,政府對轉移風險和稅負現值的唯壹補償辦法是使利潤稅比例高於不進行早期沖銷的稅收比例。所以,根據我們有限的想像,只要使名義稅率隨著加速回收成本計劃按比例增加,就可以使傳統稅收和特殊條款情況下的稅收具有同樣的經濟效果。除非進行這樣的糾正,否則政府就可以有效地對投資進行補貼,並承擔起可能與資源所有權人身份不壹致的市場和地質風險。
為完整起見,這裏應該指出所需的名義調節率對於可比的貼現率或時間優惠率十分敏感。如果政府的實際社會貼現率低於公司的風險調節率,則所需的調節度就較小。這是壹個復雜的問題,完全不清楚的壹點是,與大多數公司的短期收入需求相比,許多發展中國家對收入的短期需求較小。
在實踐中,凈營業收入和成本回收之間的稅務關系可以有許多形式,其中包括增加公司的靈活性,從而更廣泛地應用加速沖銷方法的形式。比如,可以允許公司根據實現的稅前利潤安排應稅收益額的扣除。即在利潤高的年度多沖銷,在利潤低的年度少沖銷。然而這些選擇對我們的壹般性分析幾乎沒有影響,只是增加評估和稅務管理的復雜性。
或許最重要的涉及提高靈活性的特殊條款是,允許在計算年度利潤稅稅負時結轉虧損。在礦山生產全過程中,這是收回全部或大部分前期成本後在實現的價格波動條件下與業務關聯性最大的條款。虧損結轉同樣具有加速沖銷的壹般效果,盡管產生效果的時間較滯後。這就是,把風險轉移給政府,並通過轉移租稅歸宿增加項目的貼現利潤。
現在,我們已經假設礦業投資的資金來源是公司的股權資本或留存收益。當然,在實踐中大多數大型投資項目建設礦山的資金都包括借貸和股權兩部分資本。貸款和貸款清償服務對稅收影響很大,但政府在設計稅制時往往忽略這個問題。貸款清償時間壹般計劃在預期的礦山壽命的中期之前,通常是在10年以內。因此,稅制必須與礦山生產早期階段償還貸款的情況相協調,以吸引投資,避免過重的還債負擔。
按照常規,公司收入應首先支付債務,其次才支付稅務股息。所以在收入足以承擔還款任務時,還貸和付息費用可以被看作是生產支出的壹部分。這意味著項目年度應稅收入的基數又被進壹步調低,低於上述補貼方法的水平,以適應還貸計劃。
在通常的利率低於股權供給價格的情況下,貸款可以增加預期的股權恢復。此外,由於公司利潤要優先償還貸款,貸款可以增加政府所要承擔的風險,減少稅收收入的量和現值。從這個意義上講,貸款可以成為公司的合法避稅手段,因為還貸可以享受減稅待遇,而支付股息卻不能享受這壹待遇。從損失稅收收入的角度看,貸款的百分率影響可以以下公式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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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用壹個例子來顯示不同礦山項目籌資方法產生的稅收方面的結果。假設壹個項目的資本投資總額為1億美元,全部資本完全通過發行股票的途徑籌集,在減去所有允許的稅收扣減後,年投資回報率為10%。因此,年應稅收入為1000萬美元。如果名義所得稅率為50%,那麽每年的稅收收入為500萬美元。但如果總投資額為借貸資本和股權資本各占壹半,稅收就會減少。如果借貸資本的有效利率也是10%,給定年度的政府稅收收入就會減少壹半:因為應稅收入減少到500萬美元,所以政府實現的稅收收入為250萬美元。
或者,把借貸資本/股份資本的比率上調到3,其中5000萬美元借貸資本來自常規商業貸款,2500萬美元貸款是公司把股份資本改成借貸資本。如果利率和投資回報率仍然全部為10%,那麽年稅收收入就會再減少50%,降至125萬美元。就是說,應稅收入為1000萬美元減500萬美元減250萬美元。重要的壹點是,公司僅僅是將其部分投資換個名目(2500萬美元股份資本改成借貸資本),就實現了125萬美元的免稅收入。最後,如果公司又把最後剩下的250萬股份資本變成有效利率為12%的次等債務(在商業債務償還之後才能償還的債務),那麽根據我們的假設,稅收收入將下降到每年100萬美元。在這種情況下,1000萬美元的應稅收益要減去500萬美元償還商業貸款,再減去300萬美元償還次等貸款,使得稅基僅剩下200萬美元。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從全部為借貸資本的項目獲得的稅收收入僅僅是全部股份資本項目的20%,僅僅是借貸資本/股權資本各壹半項目的40%。
針對舉債籌資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政府在定義應納稅所得時常常需要使用“資本弱化”條款。這些條款限制債務/股本的比率,或把支付的超過規定比率的利息當作應稅利潤分配。在有些情況下,過高的支付利息費完全不被視為可免稅的費用。
最後,雖然直接補貼已被認為不適於礦業稅制,但某些政府仍然提供稅收抵免優惠以鼓勵公司對特定工作的積極性。這類政策壹般都是鼓勵本地勘查活動,或把收入用於本地再投資。稅收抵免基本上是直接從計算出的稅額中減少壹個規定的量,而稅收扣除只是減少稅基。政府希望通過減少當前的稅收收入,使公司今後的整體應稅收入和付款額大幅提高。如果所有部門都遵循通用的利潤稅制度納稅,政府可能會制訂減稅條款以緩解礦業項目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會允許礦業公司在按通用稅制納稅前減少壹定比例的年度稅基。這些很少使用的方法效果很明顯,本書將不再進壹步對其進行評價。
2.3.3.3 累進所得稅
上文中討論了許多修改傳統所得稅制度的特殊條款,制定這些條款是因為作為生產部門的采礦業被認為具有某些獨特的性質。但采礦業的另壹些獨特性質,尤其是資源租金和意外利潤,又使礦業稅制定者認為應在某些情況下增加礦業部門的稅收。
許多政府采納累進稅制度,從而可以從特別富的礦床中獲取某些資源租金,或在礦產品價格高和利潤率高時分享礦業公司賺取的高利潤。實現這壹目標的方法有許多種,其中包括累進所得稅,或在常規所得稅之上增加附加利潤稅。雖然現在征收各種附加利潤稅的國家已經很少,但為了描述政府的稅收全貌,本部分仍要討論此稅種。
最簡單的累進稅征收方法是把適用的所得稅率與實現的年應稅收入聯系起來。從常規征稅基礎的稅率開始,稅率將隨著應稅收入的提高而相應提高。這種方法使政府能夠在礦業公司獲得暴利的年度增加稅收收入,但不會增加礦業公司在正常或低利潤年度的稅負。
這種累進稅雖然在理論上符合基於資源租金和支付能力征稅的原則,但存在壹些嚴重的問題。問題之壹是難以確定稅率與稅基之間的累進關系。另壹個問題是這種方法可能會被歪曲或操縱。因為公司可以選擇他們的年度邊際稅率,他們都會積極地根據預測的價格調整開采方案。因此公司常常可以用這樣的方法避免稅負的遞增,但代價是決策低效和管理困難。所以,這種方法今天已很少使用。
累進征稅的另壹種方法是附加利潤稅(APT)。附加利潤稅代表壹系列稅收方法,這些方法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方法基本上就是在常規的比例所得稅之上加稅;另壹類方法強調實現的回報率對於確定稅基的重要性。本部分將討論前者。後者將在資源租金稅征收方法中討論。
附加稅務的附加利潤稅的方法要依靠某些傳統利潤稅的變量,包括補貼,作為項目稅收的主體。附加利潤稅只是附屬於普遍使用的稅制的壹種次級稅,只有當事先確定的情況出現時才征收這種稅。在某些情況下,政府考慮附加利潤稅的征收,在常規稅收方面可能只給予少量減讓。但如果政府對常規稅做了重要調整,附加利潤稅就只能是針對已實現利潤率的次壹級的稅收。
以下稅制是反映附加稅務的附加利潤稅作用的最清楚的實例。這種稅制規定,當項目的總投資回報率超過規定的限度後,就要針對所有應稅收入征收比率高得多的利潤稅(所籌集的資本可能是股份資本,或是借貸資本加股份資本。如上文中指出的理由,由於貸款利息可能低於資本供應價格,籌資方式的差別對項目影響很大)。按照這種稅制,項目最初是按照壹個核心的比例利潤稅制納稅,但公司的留存收益要按照臨界貼現率(threshold discount rate)累積。在凈貼現現金流成為正數後(即達到了所要求的最低投資回報率),針對隨後產生的凈運營收益的名義稅率馬上大幅提高(例如從基礎的38%躍升到70%)。如果實際臨界貼現率定的很高,那麽這壹等級的稅收就只能針對利潤非常高的礦山。在采用時,這種方法的理論依據是資源租金和股權的概念。由於這種方法只適用於超出所要求收入的剩余收入,目的是吸引和維持投資,因此符合經濟學家的中立和高效原則。從理論上看,征收附加稅務的附加利潤稅可能不利於吸引投資。但在實踐中,這種稅收方法看來不會產生這樣的後果——盡管礦業公司爭辯說他們應該得到更高的回報,因為他們組織了投資並承擔了風險。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在某種程度上取決於怎樣在初始稅收階段給予折讓。由於事先確定的內部收益率被放在比附加利潤稅優先的地位,這種方法對風險分擔的影響應該很小。
2.3.3.4 資源租金稅
從某種意義上講,資源租金稅(RRT)可以被看作是比例所得稅的延伸,是充分加速成本回收的比例所得稅。其最基本的形式是,在所有支出全部回收,項目實現了預先規定的投資回報率後才開始納稅。然後,與上文中關於平衡風險緩解措施和稅收收入現值的討論相壹致,要對所有剩余的生產收益按非常高的邊際稅率征稅。這實際上是在預期政府今後將獲得非常高的稅收收入的前提下,在常規稅制的基礎上給予這種項目壹個免稅期的待遇。
當稅收的目的是獲取高比例的資源租金並使礦產投資,甚至是對邊際礦床的礦產投資最大化時,資源租金稅在理論上優於所有形式的礦業稅收。其優點包括能夠對從邊際礦山到超優質礦山等多種類型礦山的實際收益做出自動反應。資源租金稅的另壹個優點是減少投資前假設之間的沖突。最後,資源租金稅完全是中立和高效的,每個項目都會產生其固有的酬報。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資源租金稅不可能以其最基本的形式應用於任何非燃料礦產項目。首先,這種稅意味著政府稅收收入可能長期拖延。這在政治上可能是不可接受的,尤其是當人們看到壹家外國公司不斷賺取高利潤時。其次,這種稅可能會把風險轉嫁給無法控制公司決定的國家。因為壹些公司可以操縱其收入和成本(尤其是進行撥轉移定價和公司內部交易)以避免達到應納稅的回報率水平,這對於政府和經濟效率目標來說都是壹個嚴重的問題。由此可見,政府管理稅收的能力在這裏是非常重要的因素。最後壹個問題是,資源租金稅稅收收入在礦業項目後期階段將是不可預測,甚至不穩定的。
某些稅收轄區的稅制中包括資源租金稅的核心內容,但同時又制定了針對早期生產階段某些稅收收入的條款,以彌補純粹資源租金稅稅制在實踐中的缺陷。
2.3.3.5 預扣稅
最後壹種對人稅是可以基於利息和股息征收的預扣稅。針對公布的股息征收的預扣稅壹般被當作壹種針對收入的附加稅。征收這種稅意在鼓勵公司就地再投資,阻止公司把利潤轉回本國。因此,這種稅的效果類似於提高利潤稅的名義稅率。從項目特定的角度看,公司的稅負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因雙邊稅收協議而減輕了。針對利息的預扣稅主要是影響公司的籌資方案,而不是公司的現金流,所以將不再進壹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