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將銀行與企業之間原有的債權債務轉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的股權和產權。債權轉股權後,原還本付息按股轉紅利。實際上,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階段成為持股企業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深圳商業集團
2020年5月30日,深商集團召開股東大會,與會股東壹致表決同意深商集團全資子公司深商北方將其持有的龐大集團股份的全部表決權委托給黃繼紅先生。委托其直接持有的12289057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代為行使表決權,同意在巨人集團司法重整期間,無償接受其控股股東及相關自然人轉讓的1228905700股巨人集團股份。股份轉讓後,深商北方直接持有龐大集團12.02%的股份。同日,深商北方股東深商集團作出決定,同意上述向深商北方轉讓股份。
綜上所述,黃繼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對龐大集團的經營虧損承擔主要責任,並支付支持龐大集團重組的必要成本。為此,深商北方已將上市公司直接持有的65,438+0,228,905,700股股份的表決權委托給黃繼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