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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股票制度

在制度空間打開的情況下,只要有買家,私募融資壹般都是可以的。審核程序相對簡單,同時發行成本較低。是國際通行的融資方式,也是靈活便捷的再融資方式。

然而,在我國,私募股權制度壹直是立法空白。1993頒布的《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1998頒布的《證券法》,規範我國股票市場的基本法律制度基本都是以“公開發行與上市公司”為基本出發點設計的,不接受和規定私募制度。

隨著股票市場投資者結構的變化,特別是機構投資者數量和規模的不斷擴大,私募股權融資開始發揮重要作用。

因此,2005年10月27日修訂並於2006年10月27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和《證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規定了私募制度,主要包括:確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私募設立?新公司法第78條?;明確界定“非公開發行”的概念?證券法第10條?。此外,新《公司法》取消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批程序,將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降至500萬元,引入了授權資本制,將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縮短為壹年。這些規定客觀上為定向增發提供了很大的活動空間。

目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自主創新、產業結構調整、區域經濟協調、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護等都需要定向戰略投資者,這為各類產業私募基金的試點和運作打開了市場空間。

此外,國家發改委正在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辦法》和正在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本質上都是針對特定投資者在特定領域進行募集和投資的民間融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