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在20世紀90年代在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直屬部門進行不良資產債轉股的模式運用得較為成功,主要因素是波蘭對債轉股方式的實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包括對企業的債務置換規模不超過資本金的25%,波蘭商業銀行要求壞賬企業限期做出經營重組計劃,並列出具體的還款時間表及還款來源,壹旦不能按期執行,隨即企業將被強制破產清算。波蘭的債轉股規模較小,其僅占總債務規模的2%。
智利是拉丁美洲私有化和經濟增長最為成功的國家之壹,其債轉股計劃也最為成功和最有靈活性,不僅其轉換數量多,對外國投資者吸引力大,而且政府幹預少。從1985年到1991年,該國轉換了大約70億美元的債務,約占外資商業銀行債務的30%
左右。智利的債轉股步驟是: 先將外債票據轉換成智利貨幣基金,這種基金可以用於私營公司或私有化時的股權投資或回購;
智利中央銀行每月就債轉股組織拍賣活動,就轉股前的債權招標,然後轉股。
日本的主銀行制度由來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 日本的企業大部分處於破產和半破產的境地。銀行資金也極為短缺, 並因企業債務的拖累,
存在大量的不良債權。日本政府在政策上鼓勵銀行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它置美國占領當局的建議於不顧, 堅持支持銀行雇員在企業兼職,
並允許銀行持有企業的股份(銀行對壹家企業, 可以掌握5% 左右甚至更多的股份, 股票和公司債券投資在銀行資產中所占的比重, 大約可占10 %左右),
並鼓勵銀行參與和指導企業的發展。日本商業銀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不直接參與不良資產的處置,商業銀行僅控制對子公司的股權,子公司再通過其對非金融企業的持股進行管理。
當前中國推進債轉股戰略實施既要借鑒國內外經驗,也要考慮到最新的經濟政策環境,推動市場化模式的債轉股策略。
首先要進壹步明晰債轉股的法律法規。在債轉股過程中應該首先從法律的角度賦予債轉股的合法性,但如果沒有通過立法,則表示行政手段被賦予了法律的含義,不僅對現有法律體系構成沖擊而且在債轉股過程中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沒有明確的法律制度規定,缺乏統壹的實施細則,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和黑箱操作。如上壹輪債轉股推進過程中,不少案例之中,銀行和資管公司成為股東,卻無法幹預公司運營。此外,商業銀行法的突破也有待進壹步明確。
其次,債轉股實施的模式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上壹輪債轉股政府主導型強,財政資金投入較大,本輪債轉股戰略實施,可由銀行設立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撬動社會資金承接債權,完成對非金融企業的股權投資。此外也可以探索商業銀行逐步混業經營,銀行內部機構的重組與調整,將原商業銀行分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把專業銀行轉變為多功能的但內部又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投行部發行金融債,受讓企業股權。此外在債轉股過程中是轉為優先股還是普通股也要區別對待,優先股是介於債券與股權的金融產品,其清償順序在普通股之前,在債券之後;雖然優先股的清償順序早於股權,但優先股沒有股東表決權,因此,持有優先股的銀行並不能幹涉企業經營。轉為優先股有壹定優勢,避免商業銀行過度參與企業經營,形成尾大不掉的困境,但也有劣勢,由於不能參與企業經營權限,對銀行的保護不夠,因此債轉股的權益形式也要針對不同主題靈活選擇。
第三,債轉股的企業標的選擇要避免道德風險和利益輸送,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制定明確標準。按照上世紀90年代官方標準,實施債轉股企業要具備五個條件:壹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範,符合"兩則"要求;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於經營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因此當前推進債轉股的標的企業,首先是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鼓勵的行業或者是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企業,對於產能過剩、產能落後、經營管理水平極差應保持謹慎態度。其次,對於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壹般適合那些產品競爭力在行業內具有壹定競爭力,企業僅僅是因短期流動性問題而造成困境,在經濟周期向上時公司有能力恢復經營的企業。三是,實施債轉股的標的企業壹般具有較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產權清晰。四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要盡量避免地方政府介入較深的地方性國有企業,特別是沒有主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型企業。
第四,債轉股過程之中的資產評估、定價要堅持市場化原則。資產評估方法的選用,需要結合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債轉股類金融不良資產,在選用評估方法時,需考慮債轉股類不良資產的處置階段及實施條件,要考慮到債轉股類資產的特殊性並需進行量化。其次,在轉股完成之中的公司治理過程之中,要註意協調各方利益。企業要充分認識到“債轉股不是免費的午餐,也不是唯壹的救命稻草”,債轉股後不可能解決企業的所有問題,要使企業真正走出困境取決企業自身的條件,如人員、技術、產品、市場等;參與債轉股的企業要將主要精力用在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上,不能想方設法借機擺脫債務壹轉了之。而金融機構作為階段性持股股東,由於有明確的退出股權期限要求,存在追求短期效益的沖動,在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中要避免行為短期化傾向。
第五,多元化債轉股的退出機制。上壹輪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主要通過追償債務,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有等方式實施了退出,其中債轉股業務目前的收入來源主要有分紅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重組收入及其他收入。債轉股周期長,難度大,收益也高,但是退出機制有限,AMC仍大量持股。以華融資產為例,1999年債轉股企業達281家,賬面價值為172.56億元,截至2015年6月末,華融仍持有其中的196家,占比高達近70%。因此本輪債轉股堅持市場化推進原則,要進壹步多元化股權退出方式。對於規模較大、盈利狀況好且有發展潛力、法人治理結構較完善的企業,允許銀行適當延長持股時間,在外部環境較好時再擇時處置給戰略投資者或財務投資者;對股權分散、本企業管理層人員少量出資即可控股,且管理層融資能力較強的債轉股企業,可采取由本企業管理層持股、收購的方式處置;對於具有資金實力或融資渠道的轉股企業,可支付收購對價,采取回購方式處置實現退股;對於市場拓展和盈利前景較好的持股企業,可采取通過規範化改制重組上市,
以股權轉讓方式實現退股。轉股企業產品不涉及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的,利用市場選擇機制,允許民間資本參股,這樣做可以優化轉股企業股權結構,促進內部治理結構的改善。
總體來看,當前政府推進的市場化債轉股戰略有利於降低企業債務率,改善銀行不良率,中期內降低了經濟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如堅決避免政府資金的大規模介入,也不會造成較強的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通脹化的擔憂。應該來說這項舉措配合得當可以解決當前經濟面臨的信用風險快速飆升的難題,對實體經濟和金融市場都會帶來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