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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是否有效?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在申請文件中報告財務信息的壹些要求。

壹、《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以下簡稱《準則第9號》)第八章第七節關於發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壹期納稅情況的說明。

發行人提供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納稅憑證是指發行人(股份公司成立前的原企業)近三年的所得稅申報表、增值稅申報表和營業稅申報表(可提供年度納稅申報表、完整的月度納稅申報表或季度納稅申報表代替);完稅憑證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稅收轉移的專用完稅憑證或稅收繳款書。發行人(股份公司成立前的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收據。稅務機關能提供發行人發行上市前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的證明;發行上市後發行人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財政補貼,須提供相應的有效批準文件。

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稅前利潤與原企業報表中的利潤總額應存在對應關系,增值稅或營業稅申報表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原企業報表中的相應收入也應存在對應關系。

二。原企業或股份公司最近三年的原始財務報告及《準則第9號》第八章XI節和第十二節要求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差異對照表..

原企業或股份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原件,是指報告期內每年向當地財稅部門提供的財務報告。

(壹)發起設立並經營未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原始財務報告包括:

1.報告期內,股份公司成立當年及以後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2.報告期內股份公司成立前的財務報告原件,其中應包括發起人(如有多個發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性資產所在法人單位的財務報告原件。原財務報告已經審計的,應壹並提供審計報告;如未經審計,應註明“未經審計”。

(2)定向發行股票的公司或成立並經營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是指公司在報告期內各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三)發起設立最近三年內未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比較原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包括:

1.報告期內股份公司成立當年及以後年度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差異對照表,包括資產負債表與利潤表差異對照表;2.報告期內股份公司成立前的原始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的差異對照表,包括報告期內各年度各發起人(如多個發起人)的原始利潤表與分項計入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基本利潤表的差異,以及各發起人匯總的合並利潤表與股份公司申報利潤表的差異。

(4)定向發行公司或成立經營三年的股份公司提供的原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差異對照表是指報告期內被審計公司各年度原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差異對照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3.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增發和配股)的公司,應在發行申請文件“其他文件”壹章中提供發行人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最近壹年及壹期的財務報告原件。

4.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進行核查核實,並出具如下明確法律意見:“發行申請文件中提供的原始財務報告和納稅資料與發行人每年向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報送的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