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個人股東分配股票股利,從法定公積金和有限責任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中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我們只能這樣理解,即股份制企業分配股票股利,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實際上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息紅利,股東以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有必要對其征稅。如果公司在分配現金股利時已經向個人股東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那麽個人股東在以相同金額投資時,必須補足與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壹致的金額,這樣才不會減少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另壹方面,由於法人股東的存在,如果個人股東不補足這個數額,公司的股本結構必然會發生變化。
根據以上分析,會計處理如下:
(1)派發股票股利或以盈余公積轉增註冊資本,分錄如下:
借方:應付利潤、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科目。
貸款:實收資本(股本)
(2)預提稅款的同時,分錄為:
借:其他應收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納稅時,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4)收到個人股東支付的款項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