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或是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做抵押。大股東替他人提供擔保而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從而導致股權被凍結,以致最終被拍賣、強行扣劃等。
2、企業申請破產。
3、股權有爭議,大股東為融資需要而將股權質押,但終因經營陷入困境、發生財務危機到期還不上貸款而引發債務糾紛,進而被訴至法院,導致股權被凍結。
4、在債務官司中,由於其他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只能以部分股權償還。
凍結股權及投資的程序:
1、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時,應當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並要求工商部門協助公示;
2、工商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3、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申請人申請續行凍結的,續凍期限不得超過壹年,但沒有次數限制。
有效凍結及輪候凍結的認定: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多家法院要求凍結同壹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情況下,應當將所有凍結要求全部公示。
2、首先送達協助公示通知書的執行法院的凍結為生效凍結。送達在後的凍結為輪候凍結。有效的凍結解除的,輪候的凍結中,送達在先的自動生效;
3、有效的凍結期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續行凍結的,凍結的效力消滅。按照前款辦理了續行凍結的,凍結效力延續,優先於輪候凍結。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10月10日聯合下發《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對股權、投資收益凍結和執行等問題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操作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