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使用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貼息。
投資補貼和貼息資金都是免費投資。
第四條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社會領域。主要包括:
(壹)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投資項目;
(三)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資項目;
(四)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宏觀調控要求和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循科學、民主、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者,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投資項目要適當傾斜。
第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時,首先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範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等主要內容,並根據不同行業、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和貼息標準。以上內容在國家專項規劃或專項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可以不單獨制定工作計劃。
工作計劃的制定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專項規劃和相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工作方案要公開,便於地方政府和企業開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的項目,應向項目總結申報單位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總結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批復並下達投資補助或貼息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