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不允許授權發行資本,也不允許分期付款。但法定資本制並不要求發起人和認股人壹次性繳納中等數額的全部股份,而是允許分期繳納。
2.大陸法系國家的企業法,規定了相對較高的最低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壹般對企業的最低資本都有明確的規範。我國《企業法》第23條和第78條也規定了企業的最低資本。但從中國國民平均收入水平與歐洲國家的差距以及人民幣相關外匯的匯率來看,我國企業法定最低資本相當高。這對於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障社會交易安全,無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另壹方面,如此高的最低資本標準不會限制企業型企業的進步。
3.增資條件過於嚴格,減資條件過於簡單。在增資問題上,本質上是增強企業的經濟實力,對企業本身和債權人都極為有利。所以各國相關立法對條件的規定相當寬松,限制較少。我國《企業法》的增資方式,迫切體現在我國《企業法》第137條關於企業發行新股的條件。
根據我國《企業法》第137條規定,以發行新股方式增資的,企業必須滿足的第壹個實質性法定條件是時間條件。除了時間條件,如果要通過發行新股來增資,企業必須滿足的第二個實質性法定條件是企業業績條件。
除上述兩個條件外,企業要發行新股,還應滿足盈利預測的條件,即“預期利潤率能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此外,最近三天,如果財務會計憑證有虛假記載,不允許企業增資發行新股,其合理性也值得懷疑。
企業減資,簡稱減資,是指企業成立後,按照法定程序減少資本總額的行為。根據減資原因,可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名義減資。
減資本質上是指由於企業的預定資本過多而形成大量超額資本時,企業為了避免資本的浪費而將超額資本返還給股東的行為。
名義上的減少壹般是由於經營不善,虧損過大,導致企業的實際資產遠低於企業的註冊資本總額,企業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總額來彌補虧損。
我國《企業法》沒有規定減資的實質條件。與增資條件相比,我國《企業法》對減資條件的規定要寬松得多。既不明確企業何時(或在何種情況下)必須減資,也不明確企業何時(或在何種情況下)必須以某種方式減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