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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

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範如下:

1、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除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外,同時應當提供疫苗運輸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信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供應或者配送疫苗時,應當提供疫苗運輸的設備、時間、溫度記錄等信息。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對驗收合格的疫苗,應按其溫度要求儲存在相應的冷藏設施和設備中,並按疫苗品種、批號分類編碼。

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先進先出、先出後進的原則,就近銷售、供應或者配送疫苗。

4.疫苗生產企業和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疫苗的運送、包裝和配送。裝運前,檢查冷藏運輸設備的啟動和運行情況,符合規定要求後,方可裝運。

5、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運輸過程中使用冷藏車或者配備冷藏設備的疫苗運輸車,其溫度條件應當滿足疫苗儲存的要求。

疫苗運輸的溫度監控

1,應使用自動溫度記錄儀記錄普通冷庫和低溫冷庫的溫度。

2.應使用溫度計監測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襯冰箱和低溫冰箱)的溫度。溫度計應放在普通冰箱的冷藏室和冷凍室中間,冰襯冰箱的底部和頂蓋附近,低溫冰箱的中間。每天早上和下午各記錄壹次溫度。

3、冷藏設施和設備溫度超過疫苗儲存要求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並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