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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登記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壹)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壹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於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壹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由於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於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為了維護出質人的應有權益,各國法律均有關於禁止流質的規定。我國擔保法律制度對流質的禁止性規定體現在《物權法》第211條中,即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主要有以上四點,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被質押的股權必須要可以轉讓,而最容易讓人忽視的壹點就是股權質押之後,當事人要工商局辦理質押登記,如果沒有辦理質押登記,只是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那麽股權質押也是沒有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