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票相關內容:
1.按照國際慣例,發行人壹般會在股票發行後30日內給予主承銷商相當於原發行股份15%的增發期權,具體金額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考慮到對穩定股價的影響,這個比例壹般不低於10%,期權也可以部分行權。
2.主承銷商獲得該期權後,將在股票發行中超額配售該期權中約定的股份。這種額外配股壹般是由主承銷商向發行人的大股東“借”,或者向企業戰略投資者“借”,這些股份會在新股發行時賣給投資者。
3.股票上市後,如果股票供不應求,股價上漲,主承銷商將按發行價行使綠鞋期權,向發行人購買超發的15%股份,彌補其超售的空倉,即返還給“借”的大股東。此時實際發放數量為原來的115%。
4.如果上市後股票供大於求,股價跌破發行價,主承銷商將不行使超額配售權,而是用國際配股超額配售獲得的資金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支撐價格,買入的股票對沖空倉,即返還給“借款”大股東。此時,實際發料數量等於原始數量。由於此時市價低於發行價,主承銷商不會因此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