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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是什麽意思?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某種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者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行為。

背書根據目的不同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的目的是將持票人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不可轉讓背書是指將特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無論出於何種目的,背書都應記錄在案,票據也應交付。

擴展數據:

我國《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付款人的票據審查義務和錯誤付款的責任,其第二款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承擔責任”。

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關於票據糾紛案件的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識別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錯誤付款,屬於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

從這壹規定的初衷來看,主要是為了解決票據被偽造、變造後的損失分擔問題。作為壹項基本規則,付款人對錯誤付款承擔主要責任是無可非議的,在英美法處理偽造票據和偽造背書時早已被各國所采用。

當然,如果付款人承擔背書偽造的錯付責任,則意味著付款人將繼續承擔審查背書實質的義務。

但規定受票人承擔背書實質連續性審查義務是有效的、公平的,還必須配合其他補充規則使用。該規則的單壹運用,會大大增加付款人在票據支付業務中的風險責任,從而影響銀行票據支付業務,尤其是支票支付業務。

在英美法中,由壹系列歷史法院案例形成的“但書”規則,如偽造的追認、禁止反言、偽造的過失、延遲通知等,足以軟化付款人審查背書實質連續性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