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定連續競價交易價格的原則:
(1)最高申報買入價與最低申報賣出價相同,此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申報買價高於即時披露的最低申報賣價的,以即時披露的最低申報賣價為成交價格;
(三)申報賣價低於即時披露的最高申報買價的,以即時披露的最高申報買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壹步:確定有效委托。在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托的確定如下:根據證券前壹交易日的收盤價和確定的價格區間,計算當日的最高價和最低價。有效價格區間是證券最高限價和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格。限價超過此範圍的委托無效,系統將自動取消訂單。
第二步:選擇交易價格。首先,在使所有委托產生最大交付的有效價格範圍內選擇價格。如果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格,則按照以下規則選擇收盤價:(1)高於所選價格的所有買入訂單和低於所選價格的所有賣出訂單均可平倉。(2)選擇價格相同的委托方必須完成交易。如果仍有壹個以上的價格滿足上述條件,則應選擇最接近昨天市場價格的價格。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買入訂單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列,相同漲跌幅限制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排列;所有銷售訂單按照從低限價到高限價的順序排列,相同限價的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排列。將排名靠前的買賣單按順序逐壹匹配,即按“價格優先,同價時間優先”的順序平倉,直到不滿足平倉條件,即沒有漲跌幅限制高於或等於成交價的買入單,或者沒有漲跌幅限制低於或等於成交價的賣出單。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交易價格進行。
第四步:行情揭示(1)如果該證券的交易量為零,則將交易價格揭示為開盤價、最新交易價格、最高價和最低價,並揭示交易量和交易金額。(2)在剩余的有效委托中,以實際最高投標價作為投標價揭示;如果最高競價不存在,則顯示為空;實際最低售價顯示為售價。如果最低售價不存在,售價顯示為空。委托競價未能成交,自動進入連續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