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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熔斷機制是誰制定的?

股市熔斷機制由中國證監會制定。

2065438+2005年9月6日,中國證監會負責人以回答新華社記者提問的形式發表講話,表示要把穩定市場、修復市場、建設市場有機結合起來。該負責人表示,目前股市泡沫和風險已經得到相當程度的釋放。未來當市場出現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證券公司將繼續以各種形式發揮維穩作用。

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股市有自己的運行規律。壹般情況下,政府不幹預。但當股市出現劇烈異常波動,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時,政府絕不會坐視不管,會及時果斷地采取各種措施穩定股市。

2065438+2005年9月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征求意見通知,擬在保留現有股價波動制度的前提下,引入指數熔斷機制。

2015,15年2月4日,在相關部門的統壹下,證監會正式發布了指數熔斷的相關規定,並將於2016,1年6月4日正式實施。

擴展數據

保險絲要求:

1.熔斷機制啟動後連續十分鐘內,合約申報價格不得超過熔斷價格,交易繼續進行。十分鐘後,熔斷漲跌幅限制取消,10%的漲跌幅限制生效。

2、當有熔斷價格申報時,進入檢查期。檢查時間為壹分鐘。檢查期間,申報價格不允許超過熔斷價格,超過熔斷價格的申報給予提示。

3.熔斷檢查期未完成進入非交易狀態的,熔斷檢查期自動結束,再次進入可交易狀態時,熔斷檢查期重新計算。

4.熔斷機制啟動後不到10分鐘,市場進入非交易狀態。交易重啟後,取消熔斷漲跌幅限制,10%漲跌幅限制生效。

5.每天收市前30分鐘內不會啟動熔斷機制,但如果存在已經啟動的熔斷期,則繼續執行,直到熔斷期結束。

6.熔斷機制每個交易日只啟動壹次,最後壹個交易日沒有熔斷機制。

備註: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漲跌停板價格申報時,在交易撮合中實行平倉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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