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有法律限制的除外。《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主要限制是:
1.轉移地點
(1)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二)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贊助商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說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超過65,438+0,000股的,可以壹次性全部轉讓,不考慮轉讓比例。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引起的股份變動除外。
(四)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壹)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內部調動
1.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辦理。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轉移
1.章程另有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辦理。
2.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
同意
(1)明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股票先買權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程序。
股東轉讓股份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並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說明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東大會表決。
(3)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