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也有規定,不能操縱價格。
我國修訂後的新刑法第18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①單獨或者串通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集中資金、股份或者信息優勢的;(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未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三)不轉移證券所有權而自行買賣期貨合約,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鑒於單位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情節嚴重,刑法該條第二款還專門規定:“單位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刑法的這壹規定,筆者認為,所謂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是指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嚴重行為。
莊家操縱股市是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然而,多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操縱股市的情況很多。壹是有些年份在支持國企上市的政策導向下,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券商和基金公司努力維持股市的高價,讓國企有更高的發行價;二是部分機構(包括證券、工商企業和上市公司)為了在股市運行中獲利,單獨或聯合操縱多只股票;第三,壹些個人為了獲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打著機構的幌子使用機構資金。如果他們成功了,大部分收益將歸個人所有;如果他們失敗了,損失將由這些機構承擔;第四,壹些個人不僅通過“提供”代理機構的信息獲得巨額“信息費”收入,還為經銷商聯系了壹批追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