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集資罪有哪四種?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罪,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
2.個人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數額在六百五十四點三八+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偵查。
(二),集資詐騙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根據《追訴標準(二)》第五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認購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金額500萬元以上;
(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的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有關憑證、文件的;
(三)利用募集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四)轉移或者隱匿募集資金。
(五)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根據刑法規定,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三十四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公司債券案(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公司債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發行金額50萬元以上;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名以上投資者買入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清退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綜上,非法集資壹般是指以非法手段騙取公民錢財,我國對非法集資也有專門規定。只要在這個範圍內,就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因此,非法集資的存在也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執法人員在處理時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