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印章的起源早在我國《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之前就已出現。90年代中後期,隨著傳統辦公模式逐漸向信息化辦公模式轉變,紙質文獻的流通形式也向電子文獻的流通形式轉變。為了保證電子文件的有效性,使電子文件具有和傳統紙質文件壹樣的公信視覺效果,提出了電子印章的概念。
我國在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電子簽名法之前,電子印章還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和應用,所以國內較早從事電子印章研究的公司並不多。《電子簽名法》頒布實施後,電子印章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和應用發展迅速。目前國內代表性公司有:濟南同致葉巍軟件有限公司、廣州百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數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軟件公司。據了解,這些公司的電子印章產品都獲得了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和產品銷售許可證,並有壹些成功的案例。
電子印章與傳統印章的比較1。共同點:
(1)視覺效果壹樣;
(2)不允許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有效的電子印章實體,即不允許備份;
(3)使用和管理程序相同;
(4)在滿足相關法律的前提下,電子印章的使用與傳統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差異:
(1)傳統印章有相關管理規定,但電子印章相關管理規定尚未出臺;
(2)基於不同的防偽技術,電子印章所依據的數字簽名技術真正實現了難以偽造,安全性更高;
(3)電子印章通常只用於電子文件;
(4)使用普通打印機在紙質介質上打印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文檔時,其法律效力等同於原件的復印件;
(5)具有電子印章的電子文件通過專門控制的打印機打印在紙質介質上時,其法律效力仍僅限於系統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