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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中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把這句話放在金融資產大轉移的背景下來看,其實金融資產轉移主要解決的是金融資產是否應該終止的問題(俗稱“表外”)。如果所有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都轉移了,就會發出聲明;如果所有權幾乎所有的風險報酬都沒有轉移,就不能上市。

準則的思想稱為“風險報酬模型”,該表的基礎是分析風險報酬轉移。問題是,如果受讓方和轉讓方共擔風險,即既不全部轉讓,也不全部保留,怎麽辦?

這時準則引入了控制模型,放棄控制的人會被列出來。如果妳不放棄控制權,妳將繼續參與資產和負債。參考文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分析。

換句話說,金融資產的轉移“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這意味著轉入方和轉出方共同承擔風險和報酬。

這個需要在實踐中去衡量。假設某銀行有壹筆貸款,本金654.38+00萬元,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資金950萬元,留存50萬元。雙方約定銀行留存50萬元作為受讓方的擔保,受讓方遭受損失的,以銀行留存50萬元為限。

如果經過專業測算,A銀行轉讓前的風險金額為654.38+0萬元,則意味著留存50萬元,轉讓50萬元,所有權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既不轉讓也不留存,屬於風險共擔。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指單位或個人以價值形式擁有的資產。主張實物資產是壹種無形的權利。它是所有能在有組織的金融市場上交易,並具有現實價格和未來估值的金融工具的總稱。金融資產的最大特點是在市場交易中能為其所有者提供即時或長期的貨幣收入流。

雖然金融市場的存在並不是金融資產創造和交易的必要條件,但在大多數國家的經濟中,金融資產仍然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

資產分類編輯和廣播

統計目的

貨幣資產

貨幣資產

在1993公布的最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為便於統計,金融資產分類如下:

(1)貨幣黃金和特別提款權;

(二)貨幣和存款;

(三)股票以外的證券(包括金融衍生品);

(四)貸款;

⑸股票和其他權益;

(六)專項保險準備金;

(7)其他應收/應付賬款。

國民賬戶體系中的金融資產;實際上,這些統計對象的所有金融資產和負債都是按照國民經濟各部門的資產負債表來記錄的。對於每個部門來說,資產負債表顯示了該部門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金融負債和該部門獲得的金融資產,它提供了壹個部門使用金融手段的程度和該部門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地位的雙重關系。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賬款、股權投資、債券投資和衍生金融資產。

其他的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在初始確認時將所取得的金融資產分為以下類別: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持有至到期投資;

貨幣資產

貨幣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不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規定的投資)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分類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5]

相關特征

1.貨幣性是指可以作為貨幣或容易轉化為貨幣來行使交易媒介或支付的職能;

4.流動性,可以快速變現而不損失價值;

13.還款期,行使最終支付權之前的時間長度;

風險,用於購買金融資產的本金是否有損失的危險;

5.收益率,用收益率表示,是指金融資產獲得的收益與本金的比率。[6] [7]

工具確認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壹方時,應當確認壹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壹)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金融資產,應當歸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短時間內出售。

貨幣資產

貨幣資產

(2)是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通過短期獲利來管理該組合。

(3)屬於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產品、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產品、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掛鉤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且必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產品除外。

以上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的,即在初始確認時就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按照舊準則中長期和短期的劃分,這裏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壹年(含壹年);

⑵該金融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且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只是為了通過出售隨時獲取利潤的話,應該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

(2)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壹)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因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而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確認或計量的不壹致性。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說明金融資產組合、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和評估,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歸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貨幣資產

貨幣資產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評估其持有意圖和能力。變更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下特點: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投資;

⑵初始確認時明確確定投資將持有至到期。除非有企業無法控制的原因使企業無法持有該投資至到期,否則應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⑶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是固定的或可確定的。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點,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此外,到期時間小於1年的投資,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資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因此,舊準則中短期投資在初始確認時確認為持有至到期的,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在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購買的在活躍市場中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屬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不屬於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可歸入此類的金融資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壹)資產市場活躍,公允價值易於獲取;

貨幣資產

貨幣資產

⑵資產持有期限不確定,即企業在初始確認時不確定是短期出售還是長期持有。也就是說,其持有意圖介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⑶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短期持有或長期持有,為保持計量的壹致性,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與計入當期損益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同。[6]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