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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和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可以認為是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事項:本人婚姻、配偶、子女遷出、就業等。

(1)我的婚姻狀況;

(二)本人持普通護照,因個人原因出國;

(三)本人持有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因個人原因往來香港、澳門和臺灣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臺省居民結婚的情況;

(6)配偶、子女已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在國(境)外工作、生活1年以上未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包括在私營企業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從業情況,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中外方委派和聘任高級職務的情況,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和任職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在國(境)外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和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壹)本人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收入;

(3)本人、配偶及與* * *共同居住的子女為業主或* * *為業主的房產、車庫、車位、儲藏室等信息。有單獨的房產所有權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房產所有權證為準,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已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準);

(四)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保險等;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信息,包括投資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並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本人、配偶、同住子女* * *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 * *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謂“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基金和私募基金。所謂“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壽險投資型保險和財險投資型保險。

擴展數據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的壹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2065 438]16號),規定了報告的範圍、要求和責任追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壹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要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了抽查的核力度,“領導幹部提的都要核實”逐步落實。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壹個突出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在2065年隨機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438+005人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124人被調離崗位、調離非領導崗位、免職、降職,160人因抽查核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百度百科——《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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