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按照產品類型制定統壹的監管標準,實施公平的市場準入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八個要點:
首先,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分類標準。
資產管理產品按募集方式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兩大類,按投資性質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和金融衍生產品、混合類產品四大類,分別適用於投資範圍、杠桿約束、信息披露等不同監管要求,強化了“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的理念。
第二,降低影子銀行的風險。
引導資產管理業務回歸本源,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於額度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方面的監管標準。,以免成為變相的信貸業務。
第三,降低流動性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流動性管理,遵循分業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強資產管理產品與投資資產的期限匹配。
第四,打破剛性兌付。
資產管理業務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門應對剛性兌付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控制資產管理產品的杠桿水平。
結合目前的行業監管標準,從負債、分級等方面統壹了資管產品的杠桿要求。投資風險越高,杠桿要求越嚴格。對公募和私募產品的負債比例做出不同規定,明確可以分級的產品類型,分別統壹分級比例。
6.抑制多層嵌套和通道服務。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各類金融機構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公平準入,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通道服務,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
七、加強監管和協調。
加強資產管理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按照統壹標準對同類資產管理產品實施功能監管,加強金融機構監管,建立覆蓋所有資產管理產品的綜合統計體系。
八是設定合理的過渡期。
充分考慮存量資產管理業務的存續期和市場規模,同時兼顧增量資產管理業務的合理發行並設置過渡期,實行“新老劃斷”,不搞“壹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