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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 10 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11主席辦公會議根據200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9月189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有關措施的詳情,請參閱資源頁面。)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於2065年6月24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6月3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2010年10月11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1.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2.第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定明確的推薦標準,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4.第十四條修改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五、刪除第十六條。不及物動詞第二十六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十壹項:“主承銷商獨立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8.第三十二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由參與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向網下回撥申購。如認購仍不足,承銷團可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認購。”9.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4億股,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超過4億股,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應當中止發行。網下機構投資者未能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認購的,不得網上回撥,並可暫停發行。如果網下報價達不到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的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下回撥後網上申購仍不足,可以暫停發行。暫停發行的具體情況可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約定並披露。暫停發行後,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以重啟發行。”10.第五十五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和具體網下報價。”本決定自2010 110 1之日起執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0月10日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有關措施的詳情,請參閱資源頁面。)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65年5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5月28日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二〇壹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有關詳細信息,請參考資源頁面上的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有關這些措施的詳細信息,請參閱資源頁面上的附件。)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65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 12 65438+起。

中國證監會主席:肖鋼2013 12 13。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有關措施的詳情,請參閱資源頁面。)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於2065年3月1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65438+2004年3月2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對於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網下投資者必須具有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壹定數量的無限售條件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根據自律規則對網下投資者設定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提前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披露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的要約予以否決或拒絕。”

2.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括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認購股數,且只能有壹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發行價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可以參與認購。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4億股(含)的,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人數不少於65,438+00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人數不少於20人。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暫停發行。”

四、刪除第八條。

5.第九條第壹款改為第壹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低於4億股(含)的,首次網下發行比例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份數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首次網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的70%。其中,網下發行的不低於40%的股份應當配售於通過公開募集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 並應在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險基金(以下簡稱保險基金)中投入壹定比例的股份。 公開發行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的有效認購不足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將剩余部分配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

“網下投資者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基金的配售比例不得低於其他投資者。”

6.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且低於65,438+000倍(含)的,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份數的10%。本款所稱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以扣除設定為12個月、以出售期限為上限的股份數量計算。”

七。第十五條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五)最近六個月內與主承銷商有保薦或者承銷業務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與主承銷商簽訂保薦、承銷合同或者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披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勸導網下投資者提高報價,不幹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導他人購買股票;不得以代他人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向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者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變相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向網下投資者收取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9.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和承銷過程進行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況的,可以責令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暫停或者中止發行,並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10.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對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采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也應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獎懲措施。”

11.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需要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