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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對信托計劃合格投資者的定義是什麽?

《信托法》沒有明確信托計劃的合格投資者。在《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定義如下:

第六條

前條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壹)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投資信托計劃,最低金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萬元;

(2)認購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超過人民幣65,438+0萬元,並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最近三年個人收入每年超過2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合計收入每年超過30萬元,並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無效:

(壹)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無法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禁止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為訴訟或者討債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無法確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該申請權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不能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指定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指定。遺囑對受托人的選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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