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並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由此可見,只有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才可以質押。
知識拓展:
1、股票質押貸款(英文名稱:Stock collateral loans)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壹種貸款方式。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2、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①上壹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③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④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⑤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⑥證券公司持有壹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