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東依法發行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兌換為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壹般發生在母公司與控股上市子公司之間,即母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在轉股期內轉換為上市子公司的股份。母公司在發行債券前,需要凍結其在指定機構的上市子公司股份,作為可交換債券的抵押品。可交換債券的條款與可轉債非常相似,發行要素通常包括:票面價格、利率、換股比例、發行期限、可回售條款、可贖回條款等。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區別;
1.發行人和債務人是不同的。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股東;可轉債本身就是上市公司。
2.發債的目的不壹樣。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比較特殊,通常不是特定的投資項目。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和資產流動性管理。可轉換債券是為特定的投資項目發行的。
3.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4.對公司股本的不同影響。轉股可轉債會擴大發行人總股本,攤薄每股收益;轉換可交換債券不會改變目標公司的總股本,也不會影響攤薄收益。
5.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在發行可交換債券時,應當以其上市股份作為交換擔保,此外,發行人也可以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有第三方擔保,但最近壹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5億元的公司除外。
6.確定轉換價格的不同方法。每只可交換債券的交易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3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0%;可轉換債券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交易均價。
7.轉換周期不同。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後,可交換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份;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在發行六個月後轉換為公司股票。換句話說,它們可以在發行6個月後的任何交易日轉換。
8.轉股價格下調幅度不同。沒有降低可交換債券轉換價格的規定;當滿足壹定條件時,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可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