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壹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二、股權凍結的原因:
1、用股權做抵押的;
2、企業申請破產的;
3、股權有爭議的;
4、債務官司中,其他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
三、起訴後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需要人民法院來進行裁定,認為符合條件的,準許保全。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壹定的擔保,保全錯誤給被保全人財產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三條 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衍生問題:
對公賬戶凍結是什麽原因造成的?
1、法院檢察院凍結(民事訴訟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凍結);
2、政府相關機構或司法機關的凍結(單位因涉嫌犯罪);
_3、公司存在和銀行的財務糾紛(銀行向法院申請凍結);
公司賬戶凍結壹般是要經過法院的保全收續才能凍結公司賬戶. 凍結後錢是只能進不能出.除非法院給解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