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減資的法律文本而言,我國《公司法》第186條的表述是:法律允許公司減資,但應當執行法定的強制程序,以解決可能出現的債權人利益失衡問題。有壹段話告訴我們三條強制性規定:壹是強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其次是“通知”和“公告”的強制義務;第三,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第149條規定,為了減少資本而註銷股份可以是公司獲得自己股份的禁止性例外。《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1條原則上禁止減資,例外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我國公司法中的減資規則的特點是“簡潔、嚴格”。如果言簡意賅,可以解決很多利益沖突,避免減資程序操作上的分歧,或者不同利益群體理解上的分歧。即使是特拉華州公司法中簡潔而廣為人知的減資規則,也是不同情況下的減資措施,在公司法的其他相關制度中都有設計。如果嚴格,可以對相關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實現高效運行。如果過度關註壹個群體,從整個社會的交易效率、公司的彈性運作功能、股東利益保護等角度來看,未必是壹種有效率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