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對賭協議實際上是壹種期權的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可在該協議中對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某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相關權利。效力審查:主要依據《民法典》及《公司法》有關強制性規定審查對賭協議的效力。既要貫徹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的原則,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壹般認可對賭協議的效力,並支持實際履行。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目標公司必須滿足減資的條件。如果不滿足減資的條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
(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
(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
(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