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對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壹般不超過10年。在國家權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應實施acne,每次期權授予計劃的間隔時間應在壹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上。國有控股境外上市公司原則上每兩年授予壹次。
(二)股票期權的行權期限
(1)行權限制期為授予日至股權生效日(行權日)的期間。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於2年,限制期內不得行權。
授權日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通常由董事會在股權激勵計劃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無異議後30日內確定,並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如果是國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必須報國務院SASAC審批。需要註意的是,授權日應為交易日,以下日期不可: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天;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至2個交易日之後公告的事項;
3.其他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可行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為交易日。
(2)行權的有效期限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到期日,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3年。行權原則上應在行權有效期內分批勻速進行。如果行權有效期超過,行權自動失效,不能追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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