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
向水體傾倒廢棄物、動物屍體、各種垃圾和其他汙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岸邊堆放;
從事采礦、采石(砂)、爆破等活動;
使用炸藥、農藥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捕殺水生動物;
在水體中設置畜禽養殖場或者放養畜禽;
從事水產養殖、餐飲、旅遊、遊泳、垂釣、娛樂、體育等活動;
設置油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儲罐、倉庫、堆棧和油氣管道,輸送汙水的渠道和管道;
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5.第十六條修改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水源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違反前款規定已建成的建設項目,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水產養殖。從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6.第十七條修改為:“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庫正常水位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從事種植作物、養殖牲畜等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活動。”7.第二十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權限編制江河、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劃,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後公布,並依法備案。”八、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水資源監測站網的規劃和建設。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功能區水質的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告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功能區水質監測結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9.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功能區水質要求、河流水文特征和水體自然凈化能力,定期核定水功能區的納汙能力和限制排汙總量。”10.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在汙水集中處理收集管網覆蓋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責令設置排汙口的單位或者個人限期關閉設置在江河、湖泊的排汙口。”Xi。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資源互聯互通和科學調度的要求,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以及跨供水區域的聯合供水工程,並按照規劃供水範圍的正常用水量,保證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具有不少於七天的供水能力。”十二、刪除第三十七條中的“或者委托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十三、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14.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利於水資源保護的行為另有禁止或者限制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經濟特區水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和《廈門市機構改革方案》所涉及部門名稱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