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故降低員工工資福利是違法的。如果導致員工辭職,員工有權要求賠償。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降薪。如果公司在合同期內無故降薪,員工可以視為公司違反勞動合同,因此離職後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旨在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職權,保證勞動關系的公平。
公司的薪酬制度:
1.工資結構:包括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社會保險和福利等。
2.薪酬調整:通常根據公司業績、市場情況、個人表現等因素進行調整;
3.工資支付:涉及工資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以及相關稅務處理;
4.薪酬保密:員工薪酬通常屬於公司與員工之間的保密信息;
5.薪酬福利政策:可能包括年終獎、股票期權、養老金計劃等獎金福利。
綜上所述,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正當理由降低員工工資福利待遇,導致員工辭職的,員工有權依法請求經濟補償。這壹措施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擅自削減工資福利,保證勞動關系的公平合理,保證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