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募集設立公司的程序1、發起人認購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2、制作招股說明書並附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3、發起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4、發起人向國務院證券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相關文件;5、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批準;6、公開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並制作認股書;7、發起人在發行股份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8、在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由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並提交相關文件。二、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應達到的要求和辦理的事項是:1、發起人先行認購股份募集設立方式是要求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然後才能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因此在公開募集前,發起人應先行認購。2、公開募集申請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發起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募股申請,需要報送的文件主要有:(1)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2)公司章程;(3)經營估算書;(4)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5)招股說明書;(6)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7)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除上述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3、公開募集股份的核準由於公司的股份是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公開募集股份就是公開發行股票,需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核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股份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作出說明。4、公開募集核準後的發行公開募集股份的申請經核準後,發起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股份公開募集前,公告公開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