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法律要求證券承銷商承擔擔保責任的理由如下:
首先,承銷商能夠保證發行公司的質量。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壹級證券承銷商的聲譽就是保證其承銷的證券。因此,證券承銷商的地位實際上會極大地影響投資者。普通投資者認為,壹流的證券承銷商不會承銷不好的證券,他們承銷的證券必然適合大眾持有,證券的發行必然符合他們的承銷標準。同時,投資者可能會認為,承銷商在同意承銷之前,壹定已經嚴格審查了發行人過去的財務報表。
第二,承銷商在調查和確認與發行公司有關的事項方面處於特別有利的地位:證券承銷商有經驗豐富的專家,有必要的設備進行調查,並得到全額報酬。
第三,證券承銷商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承銷發行的證券。承銷商希望避免承擔責任,應當認真調查發行人的相關情況。
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證券發行人的主要審核人,因其過錯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銷商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公開文件時,要求他們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責任是比較自然的。
如果公司發行自己的股票並上市,沒有人知道公司做什麽。具體財務狀況如何?誰敢信,誰敢買?因此,證券承銷商的作用就凸顯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