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經濟
宏觀經濟是指宏觀層面的國民經濟,包括壹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總量、國民經濟構成(主要分為GDP部門和非GDP部門)、產業發展階段和產業結構、經濟發展程度(人類發展指數、社會發展指數、社會福利指數和幸福指數)。
宏觀經濟是指全部經濟活動。指整個國民經濟或整個國民經濟及其經濟活動和運行狀況,如總供給和總需求;國民經濟總值及其增長率;國民經濟中的主要比例關系;價格的總體水平;總體就業水平和失業率;貨幣發行的總規模和增長率;進出口貿易總規模及其變化。
壹般認為,1933這個術語是挪威經濟學家拉格納·弗裏希(1895-1973)在創立“宏觀經濟學”時提出的。宏觀經濟的主要目標是保持高速增長的產出率、低失業率和穩定的價格水平。
微觀經濟是指個體經濟活動,即單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指個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經濟活動,如個體企業的產、供、銷,個體交換價格等。微觀經濟的運行以價格和市場信號為導向,通過競爭進行自我調整和平衡;但是,宏觀經濟的運行有許多領域是市場機制的作用所不能達到的,這就要求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運用各種手段進行宏觀調控。
兩者之間的聯系
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經濟活動和經濟運行。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密切相關。微觀經濟是宏觀經濟的基礎,宏觀經濟的良好狀況是微觀經濟活動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社會經濟活動是壹個整體,宏觀和微觀以及生產、流通、分配和交換等環節是緊密聯系的。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計劃和市場是兩種不同的經濟調節手段。在現代社會化商品經濟條件下,只有合理運用計劃和市場這兩種配置資源的經濟手段,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生產按比例發展。無論是計劃還是市場,市場處於更基礎的地位,計劃是在市場的作用下發揮宏觀調節功能和微觀引導功能。只有把計劃和市場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促進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國家尤其需要運用宏觀經濟法律手段進行調控。
宏觀經濟學是與微觀經濟學相對應的概念。在市場經濟中,個人、家庭和企業進行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活動都是微觀經濟。
雖然現代市場經濟仍以單壹的微觀經濟實體為基礎,但隨著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商品交換的日益發展和生產的日益社會化,經濟活動已不再是簡單的個體行為,而是日益表現出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整體特征。個人財富、家庭福利和企業利潤的增加不再僅僅取決於自身的努力,還取決於整體經濟形勢,整體經濟運行越來越呈現出總量、綜合、整體的明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