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納入我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出售、運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額免征。
二、免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具體項目有:房屋登記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耕地開墾費、防空地下室搬遷費、排汙費、環境監測服務費、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特種設備檢測費、測繪資料費、建設工程檔案保護復制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防洪費、森林植被恢復費等。
三是集中建設公租房項目全額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建設的公租房項目按建築面積(或建設用地面積、套數、營業額)等收費單位占項目總數的比例免收。
收購尚未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長期租賃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在收購或租賃過程中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四、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防洪費等市政府已明確規定減免條件和程序的費用外,減免程序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申請減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開發經營單位應向市住房保障辦提交《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附項目審批等相關材料。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核實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是否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申請表上蓋章確認。
《申請表》自蓋章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逾期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需向市住房保障辦重新申請。
五、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開發、運營單位憑蓋章的《申請表》原件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手續。
六、具體收費單位應按照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減免程序,並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和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七、市直有關單位、縣財政局、發展改革委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認真落實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銷售和運營免征政策,對未按照本通知執行免征政策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加強對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八、收費單位按季度和年度統計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名稱、類型、免收金額、比例,並報市財政局、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案。
九、已取得《申請表》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住房類型分為限價商品房和其他住房類型,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開發單位應向收費單位繳納已免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費標準按申請費標準執行。
十、開發經營單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繳資格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和市發改委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壹、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和安置房項目已經或正在按照原程序辦理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手續,尚未辦理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免征手續。
十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已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不予退還。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