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執行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制定基金會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管理和監督基金會的壹切財務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預算和決算的管理,如實反映基金會的財務收支情況,保證基金會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按照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搞好資金的運營和增值,擴大資金來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四)負責基金會資產的管理,確保各項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四條基金會的財務管理應當接受國家財政、審計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二。基金本金管理第五條博士後基金的主要來源是財政撥款、各種捐贈和存款利息。第六條博士後基金的本金不得直接收取使用,每年的資助、管理費等費用由基金本金利息等收入支付。第七條財政撥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包括利息返還的本金)必須存入國家銀行或以購買國庫券等無風險方式運作,以確保基金本金的安全。
非財政撥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包括利息共存的部分本金),可以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妥善運作,獲取更大收益。但不得用於購買股票、風險債券或其他風險投資。)
對於有特定用途的捐贈收入,資金可以按照出資人指定的方式依法使用。第八條嚴格基金委托運營項目審批制度。使用基金本金存放和購買國債,須經基金會秘書長批準;金額超過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非財政撥款形成的基金本金的運作,須報博士後管委會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基金本金在“專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核算,不同基金的本金可設明細科目核算。第十條基金會應當定期將基金賬戶和管理費賬戶合並,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統壹格式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三。預算管理第十壹條基金會的年度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第十二條收支預算必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的原則編制。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用於編制赤字預算。第十三條收入預算以當年基金本金運作產生的利息等收入為限計算編制;支出預算根據博士後職業發展規劃、管理需要和財力情況編制。第十四條基金會年度預算應報人事部審核匯總,報科技部、財政部審核批準後執行。第十五條基金會年度預算壹經批準,壹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後方可調整預算。四。收入管理第十六條基金會的收入包括:
(壹)財政補貼收入,即從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資金,包括用於增加基金本金的資金和直接撥付用於補貼支出的資金。
(2)上級補助收入,即從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增加基金本金的資金和其他支出的資金。
(三)營業收入,即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即基金本金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產生的利息收入。
(5)捐贈收入,即國內外各類機構或個人捐贈的增加基金本金的資金。
(六)營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除專業業務活動和輔助活動以外的非獨立核算的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收入。第十七條基金會組織的收入應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各項收入來源合法,相關收入按規定由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第十八條基金會應分別設立外匯和人民幣基本結算賬戶,所有收入應及時入賬,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單獨核算。五、支出管理第十九條基金會的支出包括:
(壹)經費支出,即用於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按規定開展科學研究的支出。
(二)管理費,即基金會為管理基金而發生的費用。
(3)大型活動支出,即大型宣傳、展覽、表彰、會議等支出。圍繞博士後工作。
(四)營業外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五)其他費用,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費用。